(2015)吴江执字第64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沈月英等与吴江市元富达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月英,吴江市元富达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6483号申请执行人沈月英等32人。被执行人吴江市元富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宋福泉,董事长。沈月英等32人与吴江市元富达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吴江劳人仲案字[2015]第1648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被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2日前支付申请人2011年至2014年拖欠的剩余工资合计人民币1290405元。至期,因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沈月英等32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90405元,申请执行费15304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既未到庭,又未履行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吴江市元富达纺织有限公司名下���于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八都镇双板村六组房地产。另查,被执行人吴江市元富达纺织有限公司在本院所涉被执行人案件较多,现其名下财产已由抵押案件处置中,待财产处置完毕后本案可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吴江市元富达纺织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因上述财产处理周期较长,本案将依法终结执行,待上述财产处置变现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单、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财产另案处置中。财产处置完毕后,本案可申请参与分配,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一经查实的,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吴江劳人仲案字[2015]第1648号仲裁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长安代理审判员 唐 韧代理审判员 吴龙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袁志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