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鄂托克旗支行与斯庆花、呼木吉勒图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鄂托克旗支行,斯庆花,呼木吉勒图,鄂尔多斯市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3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鄂托克旗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0142XXXX,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乌兰镇。被执行人:斯庆花,公民身份号码×××,女,1977年12月1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呼木吉勒图,公民身份号码×××,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303XXXX,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镇。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与斯庆花、呼木吉勒图、鄂尔多斯市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不要求评估拍卖抵押财产,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高 艳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扎拉嘎木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