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115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马宝成与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宝成,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天津市华奥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11510号原告:马宝成,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窦红涛,天津法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磊,董事长。被告: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宝建,经理。被告:天津市华奥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德,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宝成诉被告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天津市华奥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宝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宝成撤回起诉。诉讼费用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明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