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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02民初14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鲍德文与被告刘维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德文,刘维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2民初1428号原告鲍德文,男。被告刘维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鲍德文与被告刘维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因找不到被告刘维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鲍德文申请对被告刘维学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德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预交),全额退还。审 判 长  高润钢人民陪审员  付 伟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