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02民初14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鲍德文与被告刘维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德文,刘维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2民初1428号原告鲍德文,男。被告刘维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鲍德文与被告刘维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因找不到被告刘维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鲍德文申请对被告刘维学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德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预交),全额退还。审 判 长 高润钢人民陪审员 付 伟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