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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4民初25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有林、任秋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有林,任秋香,刘存艳,杨辉,杨仲星,杨仲金,马建叶,朱桂美,陈佃华,杨仲垒,张天成,杨仲驰,杨文,蒋俊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4民初2563号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青云大街31号。法定代表人:褚玉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国强,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扬,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赵有林,居民。被告:任秋香,居民。被告:刘存艳,居民。被告:杨辉,居民。被告:杨仲星,居民。被告:杨仲金,居民。被告:马建叶,居民。被告:朱桂美,居民。被告:陈佃华,居民。被告:杨仲垒,居民。被告:张天成,居民。被告:杨仲驰,居民。被告:杨文,居民。被告:蒋俊年,居民。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有林、任秋香、刘存艳、杨辉、杨仲星、杨仲金、马建叶、朱桂美、陈佃华、杨仲垒、张天成、杨仲驰、杨文、蒋俊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6元,减半收取计1153元,由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振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