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行终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四川宏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宏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唐德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6行终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宏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新城管委会。法定代表人刘红,经理。委托代理人覃小玲,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天山南路一段108号。法定代表人靳钊军,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守陆,该局工作人员。原审第三人唐德金,男,汉族,生于1967年12月8日,住四川省中江县回龙镇。上诉人四川宏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工伤认定一案,不服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6)川0603行初4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受理过程中,上诉人因与原审第三人唐德金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宏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四川宏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四川宏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姚峻审判员 王剑审判员 李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