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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16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黄坤森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坤森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1621号罪犯黄坤森,男,199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龙海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2013)龙刑初字第8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坤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九个月。黄坤森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龙刑初字第7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坤森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1月1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黄坤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坤森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五年十二月至二0一六年七月累计达标分二点四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坤森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坤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六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韦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