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2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杨占新与佟洪安、陈桂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占新,佟洪安,陈桂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2民初1483号原告杨占新,男,1972年10月21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佟洪安,男,50岁,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陈桂芹,女,48岁,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杨占新诉被告佟洪安、陈桂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陈桂芹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双阳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400000元。原告杨占新愿以宋立峰名下坐落于长春市双阳区长山路西(房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606039**号)、建筑面积98.00平方米的的私有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占新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告陈桂芹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双阳支行的账户,账户号为623668094000138****,冻结金额为4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依法查封宋立峰名下坐落于长春市双阳区长山路西(房产证号为长房权字第6060****号,丘地号为13-1/154-1-402,建筑面积为98.00平方米)私有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颖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宇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