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15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为民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为民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1540号罪犯陈为民,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龙海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31日作出(1999)漳刑初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为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八万元(已赔清)。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0年6月8日作出(2000)闽刑核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为民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8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5年10月21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0年11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3年4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2015年7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1月20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陈为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为民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五年五月至二0一六年七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九分,二0一五年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为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为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二十三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黄美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