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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76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钱宝卿与洪德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宝卿,洪德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7651号原告:钱宝卿,女,193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建东,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洪德川,男,194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钱宝卿与被告洪德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宝卿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钱宝卿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高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细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