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2执恢1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郭和玉与郁慧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和玉,郁慧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恢162号申请执行人:郭和玉。被执行人:郁慧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和玉与被执行人郁慧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和玉自愿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郁惠娟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执恢1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李 元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孙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