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执8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朱君玲等仲裁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君玲,中融汇联(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融汇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3执8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君玲,女,1964年2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中融汇联(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永安东里118号16号7层09.10单元。法定代表人陈荣申。被执行人中融汇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永安东里16号17层1705。法定代表人黄凯。朱君玲依据(2016)京仲裁字第0942号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3763538.11元。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无车辆、无对外投资。经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其注册地址办公,现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0942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褚晓勇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姜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仕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