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37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原告解建峰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建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3739号原告:解建峰,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利,山西正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原告解建峰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建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59元,减半收取计280元,由原告解建峰负担。审 判 长 张永刚代理审判员 刘玉华代理审判员 范军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牛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