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02执8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02执809号申请人xxx,女,x年x月x日生,x族,住xxxx。被执行人xxx,女,x年x月x日生,x族,住xxxx。被执行人xxx,男,x年x月x日生,x族,住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初字第343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x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xxx归还申请人xxx借款90000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2050元、保全费920元,执行费1250元,共计94220元。并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xxx(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942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以拍(变)卖价款清偿上述债务;二、提取被执行人xxx的收入清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xxx94220元的债务;三、被执行人xxx应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智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升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