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11民初19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泰安市岱岳区山口永恒锅炉配件厂与张圣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岱岳区某锅炉配件厂,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民初1934号原告泰安市岱岳区某锅炉配件厂。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某村。负责人吴某,任厂长。委托代理人肖某,系泰安市岱岳区某厂副厂长。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宝泉审 判 员 杜敏芝人民陪审员 户平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金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