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82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张文彬与刘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彬,刘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8268号原告:张文彬,男,195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刘浩,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张文彬与被告刘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张文彬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彬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文彬撤回对被告刘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文彬负担(已纳清)。代理审判员 陈永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