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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82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张文彬与刘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彬,刘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8268号原告:张文彬,男,195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刘浩,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张文彬与被告刘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张文彬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彬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文彬撤回对被告刘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文彬负担(已纳清)。代理审判员  陈永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