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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5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廖飞、林志丰与深圳市鑫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502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廖飞。委托代理人林志丰,系原告妻子。解除保全申请人林志丰,。被申请人林志丰。本院受理解除保全申请人(原告)廖飞、林志丰诉被告深圳市鑫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502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林志丰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的房屋。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林志丰上述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林志丰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蔡学武人民陪审员  闵素本人民陪审员  黄飞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潘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