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2执177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徐克明与范瑾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克明,范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1777-1号申请执行人徐克明,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范瑾,男,1981年4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克明与被执行人范瑾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范瑾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未民初字第06233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95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经执行已执行回全部案件款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民初字第06233号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纲执行员  贺 诚执行员  杜 娟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