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5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项从书与古蔺县四通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从书,古蔺县四通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5执673号申请执行人:项从书,男,生于1963年3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古蔺县四通煤矿。住址:古蔺县大村镇欢乐村。负责人:王西川。项从书申请执行古蔺县四通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古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古劳人仲案字(2015)第2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陈强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项从书与古蔺县四通煤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古劳人仲案字(2015)第2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开亮审判员 王尚钦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