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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5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项从书与古蔺县四通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从书,古蔺县四通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5执673号申请执行人:项从书,男,生于1963年3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古蔺县四通煤矿。住址:古蔺县大村镇欢乐村。负责人:王西川。项从书申请执行古蔺县四通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古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古劳人仲案字(2015)第2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陈强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项从书与古蔺县四通煤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古劳人仲案字(2015)第2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开亮审判员  王尚钦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