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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3执24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叶永堂与罗伯有、李庆丰民间借贷纠纷2016执2403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永堂,罗伯有,李庆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83执2403号申请执行人:叶永堂,住增城市。被执行人:罗伯有,住增城市。被执行人:李庆丰,住广州市萝岗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叶永堂与被执行人罗伯有、李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发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到银行及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等,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派员到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83执24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润新助理执行员  朱冠华人民陪审员  何嘉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