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7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陆振容与陈锐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振容,陈锐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7执4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陆振容,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广西横县人,住横县。被执行人陈锐贤,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广西横县人,住横县。申请执行人陆振容与被执行人陈锐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27民初15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锐贤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0元,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锐贤所有的房产、车位。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本院已采取执行措施,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车位,但因对扣划存款,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查封财产目前尚无法处置,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县人民法院(2016)桂0127民初15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或其他具备恢复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红莲审判员 农居军审判员 刘志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小霞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