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1民初28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厦门市翔安区大嶝弘玉发商行与厦门市宇兴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翔安区大嶝弘玉发商行,厦门市宇兴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1民初2837号原告:厦门市翔安区大嶝弘玉发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经营者:谢海玲,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兰、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保,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厦门市宇兴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区。法定代表人:柯兴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忠斌,浙江恒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厦门市翔安区大嶝弘玉发商行与被告厦门市宇兴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厦门市翔安区大嶝弘玉发商行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厦门市翔安区大嶝弘玉发商行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翔安区大嶝弘玉发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厦门市翔安区大嶝弘玉发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慧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毛菲菲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