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8民初16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邱某甲与邱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甲,邱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8民初1698号原告邱某甲。被告邱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甲与被告邱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甲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邱某甲负担。审判员 顾 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丹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