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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8民初16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邱某甲与邱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甲,邱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8民初1698号原告邱某甲。被告邱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甲与被告邱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甲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邱某甲负担。审判员 顾 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丹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