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第84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赵建国与张兵、邵松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国,张兵,邵松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2民初第8455号原告:赵建国。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秀峰,如皋市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受如皋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被告:张兵。被告:邵松德。原告赵建国与被告张兵、邵松德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建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秀峰、被告张兵、邵松德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建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的垫资款20000元,及为潘海成垫付的工资款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被告邵松德承包南通市崇川区城市嘉苑木工制模工程,此工程在施工期间,被告邵松德将工程转包给被告张兵和原告合伙一起做木工制模工程。此工程结束后,被告张兵不让原告与被告邵松德结付工资款。由被告张兵一人与被告邵松德结账。当时在2015年2月15日原告也表示同意被告张兵与被告邵松德结付工程款后,但是被告张兵必须将原告预先垫资的2万元和原告招用潘海成的工资款9000元一并写欠条给原告。原告与被告张兵达成口头协议后,被告张兵出具欠条一份,被告邵松德也于2015年2月17日确认欠款,同时表示在张兵的工程款中扣除。二被告相互推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张兵辩称,城市嘉苑木工工程刚开始的承包人是赵建国,我不是承包人,一开始是赵建国去拿的生活费,大概在2014年左右,赵建国的工人出了车祸后,他就不露面了,后来没办法我才开始从邵松德处拿生活费付给工人的。2014年年底结账时,赵建国说不管工地上是什么样,你要先把20000元给我,这个钱是我从家里拿的钱,等明年结算后,我们再算账,亏赚两人平摊。然后我就写了份欠条给原告,写欠条的时候潘海成也在场,我跟原告说,你跟潘海成打个招呼,我和这个20000元写在一起,结算后一次性给。我们是2015年6月份跟邵松德结账的,结账后我打电话给原告,原告不露面了,所以这个钱也就没有给,结账后,发现原告从邵松德的合伙人李柏林处拿了10000元,是预付的生活费,所以这个9000元也就没有给了。被告邵松德辩称,该项木工工程是原告从李柏林处承包的,没有签书面合同,后来一个工人出了车祸后,原告根本就不来工地了,就张兵一个人在工地。开始付生活费,我打电话给赵建国,赵建国说就给张兵的,我说既然给了张兵,这个账以后你就不好结了,我就跟张兵结,赵建国说的好的。2月17日,赵建国和他儿子到我家里,把条子拿给我看,叫我签字,说我要是不签,他就会封门,叫我工资都发不成,我想着这个钱早晚是要给的,年底了闹了大家都不好,就签了个字。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15日,被告张兵向原告赵建国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张兵今欠赵建国在城市嘉苑工地垫资贰万元整!潘海成2014年在城市嘉苑工资玖仟元整!2015年柒月份之前结清(29000元)”。被告邵松德于2015年2月17日在欠条的“今欠人”处签名。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被告张兵结欠原告赵建国垫资款20000元及潘海成工资款9000元的事实有被告张兵出具的欠条为凭,本院予以确认。且原告赵建国已按照欠条载明的金额向潘海成支付了工资款9000元,其有权要求张兵支付。被告张兵抗辩称双方系合伙关系应在结账后盈亏各担一半,与本案支付垫资款及工人工资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在本案中不予理涉。被告邵松德在欠条中签名的行为视为债务加入,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兵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赵建国欠款人民币29000元;二、被告邵松德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被告张兵、邵松德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计265元,由被告张兵、邵松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3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帐号:47×××82)。审 判 员 杨益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施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