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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2民催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滨州泰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杨丽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滨州泰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02民催50号申请人滨州泰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一路新立河西路亚泰佳苑小区5号楼2单元602。法定代表人杨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红恩,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滨州泰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刊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080005396709480、票面金额10000元整、出票人常州市达力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1月15日、收款人为常州扬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招商银行常州天宁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滨州泰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向招商银行常州天宁支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曹建平审 判 员  陈廑瑜人民陪审员  黄康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启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