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67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葛怡君与王倩倩、沈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怡君,王倩倩,沈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6705号原告:葛怡君,女,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王倩倩,女,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沈营,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葛怡君为与被告王倩倩、沈营、姚依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被告王倩倩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整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沈营、姚依娜对上述借款负连带还款责任(审理中,变更诉请为:被告王倩倩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被告沈营负连带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章赛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原告申请,准许其撤回对被告姚依娜的起诉。本案于同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葛怡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倩倩、沈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倩倩由被告沈营担保于2010年12月4日向原告葛怡君借款20000元,并于借款当日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王倩倩经原告催讨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沈营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倩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葛怡君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按本金20000元自2016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沈营负连带责任。被告沈营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倩倩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王倩倩、沈营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章赛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卢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