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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刑更12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罪犯吕鹏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刑更1213号罪犯吕鹏,曾用名吕忠意,男,出生于1973年12月23日,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渠县人。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渠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2011)达渠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年9月6日至2019年9月5日止。罪犯吕鹏于2011年12月2日送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4年1月7日作出了(2014)达中刑执字第26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吕鹏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达中刑执字第56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吕鹏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罪犯吕鹏应于2017年11月5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吕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2月3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月25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3月28日被评为省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1月至2016年6月底考核期内获得标准考核分122分。经审理查明,罪犯吕鹏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监内从事巡夜员的劳动工种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2月3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月25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3月28日被评为省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1月至2016年6月底考核期内获得标准考核分122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吕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1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兴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