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刑初20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白华建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华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201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华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20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华建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丽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华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日7时7分,被告人白华建在瑞安市飞云街道桥邻村畅游网络会所内,趁被害人陈某睡觉之际,窃取其放置于电脑桌上触手可及的一部白色联想手机后离开。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8元。2016年10月2日9时,被告人白华建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盗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陈某。上述事实,被告人白华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监控录像、抓获经过、基本人口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华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白华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物已被追回,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华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日起至2016年11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绍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