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民特1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仝天标与宋兴中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仝天标,宋兴中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特199号申请人:仝天标,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申请人:宋兴中,男,195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仝天标、宋兴中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仝天标、宋兴中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濉溪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仝天标自愿赔偿宋兴中修车费等各项损失1100元,于收到本裁定书时履行完毕;二、仝天标与宋兴中之间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仝天标与申请人宋兴中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濉溪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马夫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梦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