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民辖终5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与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辖终5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汇通路锦绣天地小区S6底商。法定代表人:尚中卫,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建设路53号市委党校*楼*层。法定代表人:蔡晓静,主任。上诉人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3民初18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依法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为唐山市丰南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诉讼代理委托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本案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乙方(即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双方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淑芳代理审判员 彭晓玲代理审判员 于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