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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267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与张志强、郝会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张志强,郝会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678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负责人李付亭,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正波,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友志,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强。被告郝会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诉被告张志强、郝会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雷海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闻双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