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8行审1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北京市密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等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密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北京渔阳世纪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18行审14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康宝路15号院。法定代表人孙广新,主任。委托代理人温嵬,北京市密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干部。委托代理人刘旭,北京市密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干部。被执行人北京渔阳世纪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北庄镇北庄村。法定代表人王秀苍,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北京渔阳世纪服装有限公司因拖欠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作出的京密人社保责字[2016]第013号《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于2016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北京渔阳世纪服装有限公司作出的京密人社保责字[2016]第013号《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京密人社保责字[2016]第013号《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于2016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北京渔阳世纪服装有限公司作出的京密人社保责字[2016]第013号《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李慧杰人民陪审员 郭淑珍人民陪审员 李朝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茹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