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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0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饶萧非与深圳市讯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许峰刚,马瑞华,深圳市华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钟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萧非,深圳市讯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许峰刚,马瑞华,深圳市华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钟思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061号原告饶萧非,男,土家族,1988年4月5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建始县。委托代理人陈惠诗,广东立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苟三元,广东立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讯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许峰刚。被告许峰刚,男,汉族,1984年9月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市辖区。被告马瑞华,男,汉族,1977年3月24日出生,住址浙江省磐安县。被告深圳市华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钟思玉。被告钟思玉,女,汉族,1982年4月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五华县。原告饶萧非诉被告深圳市讯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贷公司)、许峰刚、马瑞华、深圳市华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亨公司)、钟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五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40545.39元。2、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事实原告主张讯贷公司是讯贷网(http://www.xundai.com/)的投资运营商,其通过该网络平台发布借款信息后,原告根据其提供的借款信息,将相应款项直接转入讯贷公司的账户,华亨公司对各笔借款提供连带担保;现原告无法核实讯贷公司提供的借款人身份信息,故原告与讯贷公司之间形成直接借贷关系,原告至今仍有40545.39元未收回,故诉至本院。原告主张本案被告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原告亦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裁定结果原告根据讯贷公司发布的借款信息将款项汇入他人账户涉嫌讯贷公司等主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非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2013]229号):“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原告提出的本案诉讼,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饶萧非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7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  俊  辉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雪  娜书 记 员 冯贝贝(兼)第2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