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民初66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敖志飞与江苏镭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志飞,江苏镭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6602号原告敖志飞。被告江苏镭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惠泽路88号润华国际中心2幢商业105室。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本院审理原告敖志飞与被告江苏镭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敖志飞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志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0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敖志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莲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顾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