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宋孝平与商志刚、九冶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孝平,商志刚,九冶建设有限公司,山东鸿运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1185号原告:宋孝平,男,1964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被告:商志刚,男,1963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告:九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咸阳市咸红路69号。法定代表人:张全万。被告:山东鸿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234号。法定代表人:耿俊,总经理。原告宋孝平与被告商志刚、九冶建设有限公司、山东鸿运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孝平撤诉。审 判 长 仇传江人民陪审员 李丽华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