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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15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林喜官盗窃罪、引诱妇女卖淫罪、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喜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1529号罪犯林喜官,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长乐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9年作出(89)榕法刑一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喜官犯盗窃罪、引诱妇女卖淫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作出闽法刑减字第(1991)14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林喜官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作出(97)南刑执行第263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林喜官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07年11月27日。1998年11月5日罪犯林喜官保外就医,期间,又犯绑架罪,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18日作出(2001)长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喜官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前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0年9月11日至2020年9月10日),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返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林喜官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1年7月12日作出(2001)榕刑终字第33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组织越狱,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2日作出(2004)侯刑初字第0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喜官犯组织越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合并前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清),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返还被害人。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4年3月12日作出(2004)榕刑终字第2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4年2月9日交付执行。因罪犯林喜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1年8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3年11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8年11月8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林喜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喜官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三年九月至二0一六年七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三点八分,二0一三年、二0一四年、二0一五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入帐清单,该犯自2013年9月至2016年7月共入帐30711元,月均903元。此次减刑退缴赃款人民币10000元。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认为,该犯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他人造成的影响未能消除,且其有较强的财产刑执行能力但不积极履行,建议法院在对其减刑裁定时适当从严。本院认为,罪犯林喜官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综合考虑其犯数罪、财产刑履行情况、犯罪具体情节等因素,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时对其适当从严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喜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8日止)。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黄美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