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5民初27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东勇与鲁以双、张红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勇,鲁以双,张红霞,郭增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525民初2786号原告张东勇,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冠县。委托代理人张洪臣,男,195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系原告之父。被告鲁以双,男,成年,汉族,住冠县。被告张红霞,女,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鲁以双之妻。被告郭增顺,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冠县原告张东勇与被告鲁以双、张红霞、郭增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郭增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鲁以双、张红霞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东勇诉称:2012年农历7月21日,被告鲁以双、张红霞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5%,被告郭增顺提供担保,被告付利息至2014年7月21日,以后再未支付借款的本息,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被告郭增顺辩称:被告郭增顺要求与被告鲁以双、张红霞一起共同还款。被告鲁以双、张红霞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农历7月21日,被告鲁以双、张红霞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5%,被告鲁以双、张红霞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其内容为:“今借到,张东勇人民币(大写)贰万元,小写¥20000元,借款月利率2.5%,借款人夫鲁以双、妻张红霞,农历2012年7月21日”。被告郭增顺就该笔借款提供了担保并在担保凭证上签字,后被告鲁以双、张红霞支付利息至2014年农历7月21日,以后再未支付借款的本息。原告便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本院所认定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原告提交被告书写的借据一份、担保凭证一份等在案为凭,并经开庭质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鲁以双、张红霞向原告借款后,应当及时偿还借款的本金,原告要求被告鲁以双、张红霞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约定的借款利率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上限,故原告要求的利息应从2014年农历7月22日起以2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过付之日。被告郭增顺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担保,且在本案开庭时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郭增顺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鲁以双、张红霞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张东勇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农历7月22日起以2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过付之日)。二、被告郭增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鲁以双、张红霞追偿如果被告鲁以双、张红霞、郭增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三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振波陪审员  孙作飞陪审员  代建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