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民终85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小红帽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石毕付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小红帽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毕付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2民终85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小红帽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97号。法定代表人:刘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灿,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丽娟,女,1982年4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毕付,男,1970年4月1日出生。上诉人小红帽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红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毕付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14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小红帽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审庭审结束后,其公司通过查询得知石毕付已于2013年11月在北京安旺恒利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安旺公司)工作,同时担任该公司张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张北分公司)负责人;石毕付一直以休病假的方式不到其公司上班,要求其公司为石毕付报销医疗费用没有事实依据;根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新用人单位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故原判事实不清,程序亦存在瑕疵,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石毕付辩称,同意原判,不同意小红帽公司的上诉请求。我没有在北京安旺公司工作,张北分公司仅是借用我的身份注册的,我未与上述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小红帽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小红帽公司无需按照北京市医疗保险规定为石毕付报销2015年12月的医疗费用;2.诉讼费由石毕付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8年12月,石毕付入职小红帽公司,并签有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3年3月31日,岗位为分站长。2012年3月27日石毕付因患病休息。小红帽公司为石毕付交纳社会保险至2013年3月31日。石毕付后通过仲裁、诉讼要求小红帽公司为其支付1996年11月11日至2011年12月平日延时加班费及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0日的病假工资,后法院判决支持了石毕付的主张,同时,在该案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中认为,石毕付与小红帽公司连续签订了两份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故在2013年3月31日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后,石毕付提出要求续签劳动合同时,小红帽公司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12月12日石毕付在张北县医院看病,已花费医疗费680元。2015年12月,石毕付到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小红帽公司支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16日病假工资20640元;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3664元;3.报销2015年12月未缴纳医疗保险的医疗费680元。2016年5月5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16]第487号裁决书,裁决:1.小红帽发行股份有限公司参照本市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报销石毕付2015年12月的医疗费用;2.驳回石毕付的其他仲裁请求。裁决作出后,小红帽公司不服,提起本案的诉讼。石毕付服从此裁决,未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因小红帽公司、石毕付双方的劳动合同目前尚处于存续期间,小红帽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为石毕付缴纳医疗保险,现小红帽公司未为石毕付缴纳医疗保险,致使石毕付2015年12月的医疗费无法按医疗保险规定予以报销,小红帽公司应承担责任,故对小红帽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一、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小红帽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为石毕付报销2015年12月12日的医疗费680元;二、驳回小红帽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中,石毕付称其已于2016年2月25日向小红帽公司寄送了解除通知书,与该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于同年3月入职北京亿能国际有限责任公司。小红帽公司认可其公司于2016年2月收到了石毕付寄送的解除通知书,但其公司认为双方之劳动关系并未一直存续,故无需解除。本院认为,本案之争议焦点系小红帽公司是否应向石毕付支付医疗费680元。经本院生效判决认定,小红帽公司应当与石毕付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查,2016年2月25日前双方当事人均未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故2015年12月小红帽公司与石毕付之间的劳动合同处于存续状态,小红帽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石毕付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因小红帽公司未能为石毕付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石毕付由此产生的医疗费应由小红帽公司承担。一审法院所作处理适当,本院予以确认。小红帽公司关于本案应发回重审的上诉意见,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小红帽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小红帽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管元梓审判员 宋 猛审判员 庞 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文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