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执13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李文辉与赵子和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辉,赵子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1377号申请执行人:李文辉,男。被执行人:赵子和,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03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子和在西露天矿选煤厂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轮候将被执行人赵子和的工资予以全额扣留,至扣清壹拾万柒仟零伍拾叁圆时止。二、此款由申请人李文辉凭本人身份证和执行裁定书支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邢云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升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