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81财保4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谢志文、何孝明因与被申请人何忠孝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志文,何孝明,何忠孝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81财保439号申请人:谢志文。申请人:何孝明。被申请人:何忠孝。申请人谢志文、何孝明因与被申请人何忠孝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何忠孝的银行存款25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谢志文、何孝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何忠孝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瞿德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