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268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李宝丰与周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丰,周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6843号原告李宝丰。委托代理人姚二会、李昆华(实习),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俊。原告李宝丰诉被告周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宝丰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雷海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闻双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