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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8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徐某某、刘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冬梅谢某某,徐敏霞徐某某,刘峰刘某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8刑初278号自诉人谢冬梅谢某某,女,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被告人徐敏霞徐某某,女,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被告人刘峰刘某,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自诉人谢冬梅谢某某以被告人徐敏霞徐某某、刘峰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谢冬梅谢某某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谢冬梅谢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 辉审判员 徐莹敏审判员 陈德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