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民初50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魅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魅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5083号原告:湖南魅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远大一路280号湘域相遇B栋2712房。法定代表人:张荣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玲,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龙,上海申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魅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魅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魅食文��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魅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湖南魅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自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