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1民初20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建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建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1民初2052号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广场西路7号。法定代表人彭永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建祥。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 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章露茜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