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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民辖终1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与库尔勒鼎德建材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库尔勒鼎德建材经销部,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民辖终1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库尔勒鼎德建材经销部。原审被告: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上诉人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6)新2801民初2717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法律规定,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诉讼请求为“支付货款”,原告住所地在库尔勒市,原告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的合同履行地。原告选择合同履行地的库尔勒市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  红  卫审判员 阿勒腾 格日力审判员 古丽仙.西衣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永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