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5行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杨开伟诉被告南昌市湾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第三人湾里区乐乐良品食品店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开伟,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政府,湾里区乐乐良品食品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105行初38号原告:杨开伟,男,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1973年6月10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告: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35652613-4.法定代表人:甘杰民,职务:南昌市湾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单位地址:南昌市湾里区行政服务中心。被告: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01452685—5。法定代表人:饶绍清,职务: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政府区长。单位地址:南昌市湾里区工农路63号。第三人:湾里区乐乐良品食品店。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开伟诉被告南昌市湾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被告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加湾里区乐乐良品食品店为本案第三人。因原告杨开伟与被告南昌市湾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被告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政府达成庭外和解,故原告杨开伟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开伟向本院申请撤诉,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开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开伟承担。审判长 徐光明审判员 袁卫国审判员 夏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