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民初29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邹永安与被告游传智、泸州特种变压器厂民间借贷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永安,游传智,泸州特种变压器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C}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2016)川0504民初2992号原告邹永安,男,1950年11月8日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智勇、钱凌峰,四川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传智,男,1958年9月26日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泸州特种变压器厂。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游传智。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望江路二段26号1幢1单元9号。原告邹永安与被告游传智、泸州特种变压器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邹永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游传智、泸州特种变压器厂所有的价值2887300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游传智、泸州特种变压器厂所有的价值2887300元的财产,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毁损、转移等,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生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