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3执3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德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姚明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友,姚明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3执3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德友,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姚明伦,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本院在执行李德友申请执行姚明伦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6)川1523民初615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姚明伦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姚明伦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等;通过向房管部门查询证实姚明伦无房产登记信息;通过调查证实被执行人姚明伦有工资收入和住房公积金,我院以(2016)川1523执394号、(2016)川1523执394号之一执行裁定对其工资和住房公积金进行限额冻结。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执行标的款本金234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被执行人姚明伦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伟审判员 陈象桥审判员 成关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书记员 陈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