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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民初52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董俊亮与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俊亮,李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30民初5251号原告:董俊亮。被告:李洋。原告董俊亮与被告李洋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俊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俊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用于资金周转,承诺三、四个月归还,后原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拒绝还款。被告李洋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洋因欠原告董俊亮借款20000元,向原告出具借条三张(2015年4月6日5000元、2015年4月6日10000元,2015年4月9日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拒不还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李洋欠原告董俊亮借款2万元由其出具的借条为证,应予认定。现原告催要,被告应及时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董俊亮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李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收款单位名称: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江苏省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周天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殷 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