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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民初34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大冶市大展石业销售部与陈学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冶市大展石业销售部,陈学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3476号原告:大冶市大展石业销售部,住所地:大冶市七里界转盘12-13号。经营者:黄海卫。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华,该销售部销售经理。被告:陈学义。原告大冶市大展石业销售部与被告陈学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2016年10月21日,本案开庭审理,原告大冶市大展石业销售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大冶市大展石业销售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16元,减半收取计1408元,由原告大冶市大展石业销售部负担。审判员  柯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