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民初34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大冶市大展石业销售部与陈学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冶市大展石业销售部,陈学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3476号原告:大冶市大展石业销售部,住所地:大冶市七里界转盘12-13号。经营者:黄海卫。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华,该销售部销售经理。被告:陈学义。原告大冶市大展石业销售部与被告陈学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2016年10月21日,本案开庭审理,原告大冶市大展石业销售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大冶市大展石业销售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16元,减半收取计1408元,由原告大冶市大展石业销售部负担。审判员 柯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征 更多数据: